12月1日起,河南和江西将调整分时电价机制!河南峰平谷电价比调整为1.64:1:0.41,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64%、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9%。江西高峰时段电价上浮50%,低谷电价时段下浮50%,比现行上下浮动幅度扩大了20%。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文末附原文件)
详情如下:
河南
近日,河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在适当扩大分时电价执行范围、完善峰谷电价机制、实施季节性电价机制、恢复尖峰电价机制、继续执行现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完善市场化用户执行方式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其中,对于完善峰谷电价机制,《通知》明确,全年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其中,高峰时段为10—14时和17—21时,低谷时段为23时至次日7时,其余时段为平段。
峰谷比价。峰平谷电价比调整为1.64:1:0.41,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64%、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9%。
一图读懂
江西
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要求,日前,经江西省政府同意,江西省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完善分时电价机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江西省现行分时电价机制是2005年制定的。随着江西省社会经济的发展、电力体制和电力系统的变化,当时设定的时段划分与当前实际负荷峰、谷不相匹配;同时,峰谷电价价差偏小,引导用户削峰填谷作用有限。为促进用电移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提高电力系统效率,需要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
二是适应江西省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电力市场加快建设、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等新形势新要求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利于促进新能源消纳,为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根据国家要求和江西省实际,在三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是根据用电负荷特性,分季节重新划定峰、谷、平时间段。1.冬季(1月、12月),每日17:00-19:00为尖峰时段,9:00-12:00、19:00-20: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2.夏季(7-9月),每日20:00-22:00为尖峰时段,16:00-20: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3.其他季节(2-6、10-11月),16:00-22: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
二是适当扩大峰谷价差。高峰时段电价上浮50%,低谷电价时段下浮50%,比现行上下浮动幅度扩大了20%。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三是进一步明确执行范围。按照国家要求,并考虑在当前经济形势下,江西省一般工商业用户的经营困难与难以错峰用电的实际情况,明确:除电气化铁路牵引、城市轨道交通、自来水生产、享受免税政策的残疾人开办的福利工厂、监狱生产企业用电外,进入电力市场的大工业用户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包括电能量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应按此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价不参与浮动。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暂缓执行。原已执行分时电价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可自行选择是否执行,选定后,原则上1年内保持不变。
(二)明确有关事项。
一是居民生活用电分时电价仍按省发改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12〕122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
三是完善中长期市场交易规则,指导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交易合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不低于此通知规定的峰谷电价价差。
四是电网企业要对分时电价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江西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强化尖峰电价与电力需求侧管理政策的衔接协同,充分挖掘需求侧调节能力。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经济发展局),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省内各增量配电网企业: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更好引导用户调整用电负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河南省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扩大分时电价执行范围
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工商业电力用户应执行分时电价,其中,商业和非居民照明电力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鼓励工商业电力用户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
二、完善峰谷电价机制
(一)峰谷时段。根据近三年电力系统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电力供需状况等情况,全年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其中,高峰时段为10—14时和17—21时,低谷时段为23时至次日7时,其余时段为平段。
(二)峰谷比价。峰平谷电价比调整为1.64:1:0.41,峰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上浮64%、谷段电价以平段电价为基础下浮59%。工商业电力用户平段电价由市场交易购电价格(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按代理购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价不参与浮动。
三、实施季节性电价机制
每年1月、7—8月、12月,对分时电价电力用户执行季节性电价,在平段电价不变的基础上,峰平谷电价比调整为1.71:1:0.47。根据电力供需关系和发、用电成本等情况,适时调整季节性峰平谷比价或暂停执行季节性电价。
四、恢复尖峰电价机制
每年1月、7—8月、12月,对分时电价电力用户执行尖峰电价,其中,1月、12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8—19时,7—8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2—14时和20—21时,用电价格在其他月份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五、继续执行现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城乡居民“一户一表”用户、合表用户可自愿选择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峰谷时段及电价标准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高峰时段为每日8—22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3元;低谷时段为每日22时至次日8时,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12元。其中,“煤改电”居民用户采暖季期间(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高峰时段缩短为每日8—20时,低谷时段延长为每日20时至次日8时。
六、完善市场化用户执行方式
根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通知规定范围内的分时电价电力用户,在参加市场化交易后仍应当执行分时电价机制,在中长期交易合同签订时应当同时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本通知明确的对应时段峰谷电价价差。市场交易合同(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以及申报购电价格峰谷比例低于本通知要求的,结算时购电价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现货交易实施后,参与用户的电量交易价格和输配电价按现货市场交易有关规则执行,原则上不再执行分时电价政策。
七、保障措施
(一)电网企业(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和省内各增量配电网企业,下同)和分时电价电力用户应当尽快完成计费系统调整和分时计量装置改装,具备分时电费结算条件的应于下一个抄表周期开始执行,电网企业应提前告知,做好服务,暂不具备条件的执行平段电价。分时计量装置安装和计费系统调整由电网企业负责,所需费用由电网企业承担。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本通知规定范围内的分时电价电力用户,由于用户原因没有改装分时计量装置的,用户用电量按峰段电价结算;由于电网企业原因未完成计费系统调整和计量装置改装的,用户用电量按谷段电价结算,所产生的损失由电网企业承担。
(三)电网企业要对分时电价(含尖峰电价)政策的收入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产生的盈亏在下一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核定时统筹考虑。
(四)每年3月底前,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应当向省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以下情况:上一年度系统负荷曲线变化情况、系统峰谷差和负荷率变化情况、加权平均电价变动情况、执行分时电价机制的收入变化情况等。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视情况对分时电价机制实施范围、时段、上下浮动比例等进行校核和动态调整。
(五)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强政策宣传引导,采取多种方式告知相关电力用户并进行政策解读,争取各方理解支持,确保调整后的分时电价机制平稳实施。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2022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