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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电网将不再承担可再生能源电量全额收购义务,4月1日起执行
来源: | 作者:运维部 | 发布时间: 2024-04-01 | 19 次浏览 | 分享到:

3月1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全额保障性购买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该令编号为第15号,该规定将于2024年4月1日正式执行。而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5号)同时废止。

一、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将被分为两部分

根据该文件,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将被分为两部分,如下表所示。

(一)电网企业应协调电力市场相关方,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保障性电量得以消纳;

(二)电力调度机构应切实执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保障性电量收购政策,并确保已达成市场交易电量合同的履行。

针对未达成市场交易的电量,在保障电网安全的前提下,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可根据相关规定采取临时调度措施,充分利用各级电网多余容量进行消纳。

(三)若因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身原因、电网安全限制、电网维护检修、市场价格波动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可再生能源电量的购买,相应电量不算入全额保障性收购范围,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应记录具体原因及受影响的电量。

二、未完成保障性收购的情况将导致电网企业和电力调度机构面临罚款。

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未按规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遭受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可能面临罚款,罚款金额不超过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遭受的经济损失额的一倍。

(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或者未及时完成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和电力交易合同的;

(三)未提供或者未及时提供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服务的;

(四)未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的;

(五)因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构或者电力交易机构原因造成未能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其他情形。

电网企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电力可靠性管理,保障设备安全,避免或者减少设备原因影响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设备维护和保障设备安全的责任分界点。

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日计划安排和实时调度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交易规则,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调度。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特性,编制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调度的具体操作规程。

三、将长期跟踪可再生能源消纳情况

省级及以上电网企业应于每月8日前按对应级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上一月度可再生能源发电相关信息:

()上网电量、保障性收购电量、市场交易电量和临时调度电量等;

()未收购电量及相关原因。

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应于每月8日前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披露上一月度可再生能源电量收购相关信息:

()上网电量、电价,保障性收购、市场交易和临时调度的电量、电价;

()未收购电量及相关原因。

四、纳入保障的项目需满足条件

纳入全额保障性收购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沼气发电除外);

(二)项目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

(三)符合并网技术标准。

文件原文如下

关键词:智能运维、配电、配电室标识牌、配电间、高压配电室、配电室绝缘垫、配电室挡鼠板高度标准、配电电器、配电设备、配电装置、智能配电系统、配电室无人值守五个条件、智能配电、送配电装置系统调试、智能运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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